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5-03-19  浏览次数:48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卫国家财产,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治安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综合治理。各级领导必须齐抓共管,通力合作。

二、学校治安管理实行“防治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注重思想教育和治安防范,辅之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坚持奖励和处罚相结合。

三、保卫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

四、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各部位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财物被损。

六、外来人员进入单位要进行登记,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和书库等等。

七、全院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支持学院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八、维护校园秩序,不在校园内打闹、起哄、斗殴和寻衅滋事。

九、爱护学院财产和他人财产,严禁损坏、盗窃、骗取、抢夺、侵占和敲诈勒索公共财务。

十、严禁购买或为他人窝藏、销毁、转移、转让赃款赃物。

十一、严禁私造、私藏、私借和购买枪支、弹药、匕首、管制刀具和其他凶器。

十二、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

十三、严禁卖淫、嫖娼或为他人介绍、容留卖淫、嫖娼。

十四、严禁吸食和贩卖毒品。

十五、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带或其他淫秽物品。

十六、严禁侮辱、攻击、谩骂他人

十七、严禁调戏、猬亵妇女。

十八、严禁用汽枪、猎枪、弹弓在校园内打鸟。

十九、讲究科学、不进行迷信活动。

二十、积极制止、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侦破案件,不得隐瞒、包庇违法犯罪人员,严禁刁难、谩骂、讽刺保卫干部和护校队员。

二十一、及时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防止民事转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十二、在院内发生纠纷,严禁雇请校外人员处理,严禁将院内人员挟持到校外。

二十三、做好重大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四、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学生、住在校内的家属子女、民工和其他来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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