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文件
湘交院财〔2023〕200号
关于印发《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2023年8月30日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现将修订的学校《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3年12月28日
报:福生董事长、治亚校长、文君书记,刘杰副董事长,文武常务副校长,其他校领导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各类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05〕118号)、《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05〕51号)、《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审计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凡用公有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科研经费、银行贷款、引进外资、自筹资金等)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安装、装修、维修、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均必须接受审计监督;院办企业和联合办学由学校投资或部分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及维修项目,也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条 审计处应对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审计处在接收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后,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视实际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
第三条 所有新建工程项目和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维修、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审计。5000元以下的维修改建工程项目的结(预)算,经有关院领导签批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和财务处共同审核确定,审计处进行抽查复核。
第四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基本建设及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必须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除不可预见的工程抢修等特殊情况外,未履行审核和报批程序的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五条 以预算包干的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对其预算和合同进行审计,确定工程造价后方可施工;不是包干工程的项目,预算只作为控制付款的依据,需要对结算进行审计。
第六条 各类新建、改(扩)建、安装工程施工设计图出来后,学校基建、后勤主管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审计处派人参加施工图的会审、概预算编制、施工队伍考察、招(议)标、技术交底、合同签订、材料定价、验收等有关事项。审计处对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合同进行会签,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在工程开工前送审计处一份,施工单位必须与学校签署合同后方能开始工程施工。
第七条 基建、维修项目开工前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基建、维修项目是否列入当年计划,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现象,开工前的各项审批、立项手续是否完备、齐全。
2.基建、维修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维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原计划标准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基建、维修项目的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议标是否公正、合法;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基建、维修项目承包合同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是否全面、合理,工程质量、工期、结算取费、资金拨付办法、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明确、合规。
第八条 基建、维修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采用的概预算定额和单位估价表是否正确。
2.工作量是否根据施工图纸、定额及其计算规范进行。
3.概预算单位套用及定额换算是否正确。
4.材料报价是否与当时市场价相持平。
5.各项取费是否按相关规定或合同计取。
第九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便于公正审计,基建、后勤部门应指派工程技术人员(甲方代表)对施工的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格履行职责。对大中型新建工程,应由审计部门派出项目审计代表,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审计代表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在建设过程中,应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各主要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记录好基础、装饰等隐蔽工程情况,并随时检查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给予支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的内容包括:
1.分部分项工程。
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4.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5.交付使用的资产。
6.预留的尾工工程。
7.其他需要查勘的事项。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影响房屋结构的维修项目由监理人员和学校基建主管部门现场代表负责签证;一般维修项目由后勤处及使用单位人员共同签证;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由实资处及使用单位人员共同签证;签证单上需加盖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行政公章;经济签证必须有审计人员参与协商定案,并签字确认。所有签证必须现场实时办理,事后补办的签证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参与签证的单位对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所有项目的结算资料必须在送审之前完成,过后概不受理。
第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没有取得合规签证的,审计处将不予以审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5.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
6.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8.计划外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由后勤集团承接的维修改造工程,必须由学校主管部门作出统一布置,出具施工图,明确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控制改造、装修的档次、规模,并对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以保证结算不超过预算。完工后承包方应如实绘制竣工图并提供签证资料。所有资料都必须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按合同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工程开工以后,不得随意变更增加,必须变更的项目应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并确定变更的内容、面积、标准和造价。否则,审计部门在审计时对因变更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基建工程变更在5万元以内的(含5万元)由基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维修工程变更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对新建、改(扩)建、维(装)修工程中的拆旧物资,由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登记并进行折价评估处理,能利用的拆旧材料拨付给施工方时应办理资产划拨手续,材料款由财务部门与施工方进行结算。拆旧物资处理后,施工方送审结算书时应向审计部门出具《拆旧物资处理证明书》和《拆旧物资划拨交款收据》。
第十六条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有关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部门派人员参加基础工程、隐蔽工程、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必须将由执证预算人员编制的工程结算书,连同各种送审资料(基建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所需资料见附表)交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学校主管部门和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以示对送审金额确认,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基建、维修项目结算由学校基建、后勤部门初审,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查签字后交审计部门复审。如因资料和手续不齐,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部门不予受理。招投标项目应将投标时的资料一并送达(含电子盘)。
第十八条 审计处原则上根据基建、维修项目结算资料送达的先后顺序安排审计时间和审计方式(审计处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审计处在进行基建、维修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得到通知后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不配合勘察现场的,审计处将自行勘察现场,视同施工单位认可审计处的勘察结果。在15日内2次通知其对审而无特殊情况不配合的施工单位,审计处将暂停该项目的审计,在其他已送审项目审计完结之后再重新启动。
第十九条 基建、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定额选套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合同和相应计算基数及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准确,利润率、税率是否超过规定。
6.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
第二十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方在办理结算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经审计凡核增减金额超过其送审金额(总价包干工程,只以变更部分为基数)的5%时,由施工单位支付该项目结算的全部审计费,并承担核增减额3%的违约金。两项费用在结算时一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审计处出具的审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书面提出,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20之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 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更不得对审计人员无理取闹、威胁围攻。学校有关人员不得串通被审方人员联手舞弊,谋取私利。对阻挠、拒绝审计或不如实提供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湘交院财〔20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大中型基建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所需资料清单
附件2.小型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所需资料清单
附件1.
大中型基建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所需资料清单
资 料 名 称 | 份数 | 备注 |
1.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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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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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料机分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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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套施工、竣工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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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钢筋下料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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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文件、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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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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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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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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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质勘探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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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隐蔽工程签证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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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计变更通知(须经甲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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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甲方签证的材料、设备认可价格以及甲方通过招投标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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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有关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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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施工日志、工程进度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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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到审计日止支付施工企业进度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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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主要材料供应方式情况及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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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拆旧物资处置证明和拆旧物资划拨款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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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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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建设单位经办人: 审计部门经办人:
接受资料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小型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所需资料清单
资 料 名 称 | 份数 | 备注 |
1.项目立项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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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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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竣工验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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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竣工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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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变更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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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算书、结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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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方对初审结果认可签名或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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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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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以上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2.小型工程是指50万元以下的专项维修(装饰)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经办人: 审计部门经办人:
接受资料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