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文件
湘交院财〔2023〕199号
关于印发《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财务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2023年8月30日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现将修订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财务审计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3年12月28日
报:福生董事长、治亚校长、文君书记,刘杰副董事长,文武常务副校长,其他校领导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为规范学校财务审计工作,保证财务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依法开展财务审计,审计的对象包括: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财务,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学校与外单位合办实体财务,以及学校有资金投入项目的财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及结余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审计评价。
第三条 学校开展财务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纪,规范学校及所属单位财经行为及会计核算,加强学校资金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学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审计由审计处具体实施,必要时经校长批准审计处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结果,审计处应当进行复核确认,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被审单位或部门的财经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专项基金、代管经费、财务决算等。
第六条 财经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对被审单位财经管理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财务部门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务人员分工是否合理,或是否明确有专人报账;
3.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4.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5.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经济业务的审批、经办、验收、报账是否实行分工,是否能相互制约;
6.重要经济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预算及执行情况审计是对被审单位预算管理、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是否科学、合理、有效;
2.预算调整有无确切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3.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哪些措施,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5.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预算差异原因是否合理,是否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八条 财务收入审计是对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2.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非税收入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管理是否健全;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4.各部门和单位该上缴学校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第九条 财务支出审计是对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超预算、无预算开支等问题;
2.各项支出是否真实,有无转移资金、虚列虚报等问题;
3.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违法违规报账行为;
4.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问题;
5.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或投资失误的问题。
第十条 结余及分配审计是对结余与分配的正确性、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结余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有无对结余进行人为调节的情况;
2.分配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内部规定、相关合同和协议进行,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截留应上交收入等问题;
3.税金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缴纳税金;
4.分配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资产审计是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各项资产是否真实客观,有无短缺、隐瞒或弄虚作假;
2.货币资金和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安全严密,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是否存在将学校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
3.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领导和学校审批处理;
4.借出款是否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5.对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
6.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采购是否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物是否相符;
7.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8.对外投资是否是经过充分的论证,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审批,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学校在被投资方的产权是否明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二条 负债审计是对负债的形成、偿还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各项负债是否按照要求分别管理和核算,有无利用负债隐瞒收入,有无偷漏税金;
2.举债额度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4.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专用基金审计是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各项基金的设置和提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
3.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四条 代管经费审计是对代管经费的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代管经费收支是否单独列账核算;
2.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全部入账,有无遗漏;
3.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4.结余的处理是否恰当、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审计是对被审单位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学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资产负债、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客观,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3.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问题;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是否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说明;
5.是否有财务分析报告,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6.各项学校计划完成情况如何,是否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所属或有股权的独立核算单位进行审计时,除审查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审查被审单位资本金到位、开支及结余分配情况是否与有关协议相符,协议内容的变更是否经双方磋商同意等。
第十七条 凡需要审签后结题的科研项目,由审计处对各项科研经费的决算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3.有无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财务审计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审计制度。对学校与外单位合办实体财务每一年审计一次;对学校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每二年审计一次;对学校各部门执行预算情况每二年审计一次;对学校财务每三年审计一次;专项财务审计由审计处根据情况提出,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审计时,可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情况需要,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法。
1.事前审计主要是在编制预算期间了解预算编制情况,提出改进预算的意见及建议;对新立项的财务收支项目的收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2.事中审计主要是在年中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与控制情况,监督评价收入的处理过程,对预算外支出项目进行严格审查。
3.事后审计主要是对以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收支结果及会计核算进行审计,全面评价财务收支及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对各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2.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3.经学校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4.被审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5.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6.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7.被审计年度的发票、收据、自制专用票据等存根;
8.有关经济合同、协议及重要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9.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及学校所属财务核算单位,应在年度预算、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将年度预算、决算报表报送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审计的工作程序和责任条款,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审计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务审计的质量控制,按照《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程》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院办企业的财务审计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对需要被审单位整改的,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学校主管领导认为需要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的,报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审计处应及时送达被审单位及相关单位,被审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及时采纳审计意见。被审单位应在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送达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应在送达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意见书三个月内,执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采纳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务审计工作终结后,审计处应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在学校布置其他专项审计、审计调查时,对于审计内容相同的部分,审计处可直接利用原审计结果,减少重复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和学校直属、附属单位以及学校与外单位合作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财务审计实施办法》(湘交院财〔2016〕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