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文件
湘交院财〔2023〕198号
关于印发《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筹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2023年8月30日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现将修订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筹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筹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3年12月28日
报:福生董事长、治亚校长、文君书记,刘杰副董事长,文武常务副校长,其他校领导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筹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广泛争取社会各界、校友对我院办学的支持,鼓励院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多方筹集资金,调动广大教职工民主理财的积极性,加大学校引资工作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资金是指除学校正常资金收入渠道以外进入学校财务管理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引进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二条 院外引荐人、院内部门和单位、本院教职工,凡通过合法渠道和途径,为学校建设和学校发展引进资金获得成功的,均可按引进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付必要的筹资费用。
第三条 按照“先到账,后兑现”的原则,单位和个人为学校引进的资金到账后,学校财务在控制限额内按实核销与引进资金有关的筹资费用。
第四条 学校财务用自有资金设立筹资费用项目,给付因引进资金所发生的筹资费用。
第二章 对引荐人筹资费用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为支持我院办学、引荐资金项目的院外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 引荐人可按引进无偿资金实际到位数的一定比例给付筹资费用(引进有偿资金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节省的利息金额计算,下同),具体比例按引进资金的性质和出资人对引进资金用途的限定情况确定:
1.引进资金直接进入学校财务不限定专门用途的,按10%-12%的比例给付筹资费用;
2.引进资金直接进入学校财务但指定专门用途的,按8%-10%的比例给付筹资费用;
3.引进资金直接指定院内单位的,按6-8%的比例给付筹资费用;
4.引进社会资金全部用于学生奖励基金或奖助学金的,按3%-4%的比例给付筹资费用;
5.筹资费用如有节余,由学校设立横向科研课题,按照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对非职务人员筹资费用的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非职务人员是指引进资金项目与本职业务工作不直接对口的本院教职工。
第八条 非职务人员按引进无偿资金的实际到位数的3%-7%的比例给付筹资费用,具体比例根据引进资金的用途和非职务人员从中所起的作用确定:
1.为学校引进完全由学校决定使用方式和用途的无条件资金,由学校按引进资金总额7%的比例给付筹资费用;
2.对以科研费名义引进无偿资金者,可以参照第一款给付筹资费用;
3.对引进资金有附加条件的,学校按不超过6%的比例给付筹资费用;
4.对于由个人介绍引见、学校出面达成引进资金的情况,视引进的资金数额、个人在引进资金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借助学校资源以及资金使用有无附加条件等情况,按引进资金总额1%~5%的比例给付筹资费用;
5.捐赠实物资产按实际到位实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金额的3%~5%给付筹资费用;直接捐赠院内单位的实物资产按3%给付筹资费用;直接捐赠学校的实物资产按5%给付筹资费用;
6.非本职工作范围引进低息贷款或借入款项,按银行同期可降低或折扣后的差别利率计算,以节约利息额的7%给付筹资费用;非本职工作范围为学校重大建设投资项目节约经费,按节约经费的3%给付筹资费用。
7.筹资费用如有节余,由学校设立横向科研课题,按照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对职务人员筹资费用的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人员是指引进资金与本职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在岗的学校领导、财务管理人员和业务对口的本院教职工。
第十条 职务人员引进资金不给付筹资费用,学校在年终时累计实际到位资金总额,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充行政办公经费: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1.5%的比例补充行政办公经费;
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1%的比例补充行政办公经费;
3.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照0.5%的比例补充行政办公经费;
4.行政办公经费如有节余,由学校设立横向科研课题,按照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对部门和单位筹资费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院内部门、单位引进无偿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提取筹资费用:
1.院内部门、单位直接引进的无偿资金由学校按实际到位资金5%的比例给付筹资费用;
2.对协助学校引进资金或利用学校技术、设备等资源引进资金的部门、单位,学校按照引进资金1%的比例给付筹资费用。
3.筹资费用如有节余,节余的50%用于补充行政办公经费,5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第六章 对引进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引资项目的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于学校正常财务收入渠道以外,资金渠道合法合规;
2.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合同或协议有效,且不损害学校权益;
3.引进资金已经进入学校财务指定账户;
4.引进实物资产已到达学校指定的位置,并由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验收单,有关部门对实物资产已评估作价。
第十三条 引资项目计提筹资费用的程序为:
1.由引资人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引进资金项目筹资费用申报表》;
2.申报表由学校财务处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审核,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报校长审批,学校财务处依据审批金额支付和核算筹资费用;
3.筹资费用使用人提取劳务酬金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由学校承担。
第十四条 在引进资金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对借机谋取不合理利益、套取筹资费用和冒领奖金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捐赠给学校教育基金会的各种奖学金、发展基金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筹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湘交院财〔2015〕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