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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退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12-31    作者:财务处     点击:[47]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文

湘交院2023192

 

 

 

关于印发《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退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2023830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现将修订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退费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退费管理规定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31228

 

 

 

报:福生董事长、治亚校长、文君书记,刘杰副董事长文武常务副校长,其他校领导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1228日印发

共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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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退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费的管理,规范退费行为,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  本规定所指的学费,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其它学习性费用。

第三  学校财务处是实施收退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助财务处做好退费工作。

第四  学生因故退学,须凭财务处当年开据的学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党政办公室印制的退学文件”(新生凭招生办公室开据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或批准件,到财务部办理退手续。

第五  学生学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款的退款,依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生退学学费退款

1新生报到缴费后,因体检不合格,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2学生缴纳学费后,因参军退学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3学生已按当学年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的,经学校批准退学的,按照该生当年在校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其应退学费:

1)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退学批准的,全额退还已缴学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已缴学费的90%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个月内退学批准的退还已缴学费的80%,依此类推。

2)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劝其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退还其学费。

3)经学校批准退学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按本款第3项结算其学习费用。已缴学费超过结算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本人不足其结算费用的应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复学、肆业或结业等学籍证明。

学生退学住宿费退款:

学生缴纳住宿费后,批准退学、休学、转学,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具体退费方法按本款第3项第1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一律不退还其住宿费。

(三)学生退学代收款退款:

1代收的预收款,可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具实结算,多退少补。

2退学学生需在财务处办理完手续后方可最后离校。

3转学学生收退费管理办法参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退费管理规定(湘交院财〔2021205号),同时废止。

 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