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文件
湘交院财〔2023〕191号
关于印发《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学杂费管理职责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2023年8月30日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现将修订的《学杂费管理职责及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杂费管理职责及考核办法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3年12月28日
报:福生董事长、治亚校长、文君书记,刘杰副董事长,文武常务副校长,其他校领导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学杂费管理职责及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杂费管理,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杂费收入是学校主要的收入来源,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要高度重视,采取各项积极措施,督促学生及时缴纳学杂费。(从财务处发布缴费通知之日算起)
第二条 学杂费缴纳时间一般为60天,60天以后仍未缴清学杂费的,视为欠费。对于用国家助学贷款或奖助学金等缴纳学费的学生不计入欠费名单,欠费金额不计入欠费额。
第三条 学生欠费不仅影响学校的资金预算平衡,而且影响各类经费的拨付及奖学金的提取与发放。学校将学费收缴情况与拨给各院(部)年度行政经费、学生活动费以及各院(部)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津贴挂钩。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科、专科学杂费收取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职责
1.实行亮证收费,按期向学生公布收费标准、缴费期限及缴费方式。
2.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及时收取学生学杂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3.建立健全各类学生学杂费记录和明细账,保证账款相符。
4.根据教务处《学生学籍异动情况表》,及时变更、核对学生学杂费,保证学生缴费信息的正确性。
5.每周星期一及时提供学分制收费信息,并在校园网上更新学生学杂费查询系统数据。
6.负责欠费学生学杂费催缴。向各院(部)发出欠费学生名单,及时清理各院(部)学生缴费情况并督促其缴清学费。
7.负责毕业离校学生缴费情况的审核和欠费学生学费、收取工作。
8.在每学期开学后60日,向教务处提供欠费学生名单。
9.负责学生退费的审批。
10.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及学生奖助学金及时发放。
第六条 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职责
1.及时、准确地(每学期开学前10日)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名册(包括学生学号、姓名、性别、院(部)名称、专业名称、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采取学生奖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担保等措施,支持贫困学生解决学杂费缴纳困难问题。
3.加强对学生缴费意识教育,将学生恶意欠费等情况作为学生档案内容之一予以记录。
4.组织院(部)办理助学贷款申请的审批手续,并将已签订助学贷款协议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备案。
5.组织院(部)评定学生奖助学金,并与学生缴费情况挂勾,协助财务处发放学生助学贷款及学生奖助学金。
6.协助并督促各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人员积极做好学杂费催缴工作。
7.协助并督促各院(部)催促已毕业学生到期助学贷款的还本付息等业务。
第七条 教务处职责
1.每学年开学后60天内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财务处提供已注册新生名册。
2.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异动情况表》,并每学期与财务处书面核对一次。
3.严格报到注册管理。每学期学生报到前,生成《学生注册审核表》供院(部)下载打印,便于院(部)进行注册审批。
4.根据财务处每学期第60日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监督、落实院(部)按《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注册。
5.对欠费学生,考试成绩不予登记;按学分缴费的,按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管理。
6.对欠费毕业生,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7.负责教材费的核定
第八条 学生处职责
1.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住宿费标准监督落实学生住宿费收取和催收工作。
2.每学年末,将下一学年的学生住宿分布情况书面通报财务处备案。
3.根据财务处出具的住宿费收费票据为学生安排、办理入住手续。
4.负责为学生联系、开拓勤工俭学岗位,及时向院(部)提供勤工俭学岗位信息。
第九条 院(部)职责
1.凭财务处出具的收费收据为学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2.对欠费学生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缴费,并督促其按时缴纳学杂费。
3.通过校园网学生学杂费查询系统及时查询了解学生交费情况,将学生欠费情况及时通知家长。
4.对经济困难的学生,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协助其办理困难补助、缓缴学费担保、助学贷款审核申请手续,上报学生处。
5.毕业班学生必须缴清所有学杂费方能参加毕业答辩办理离校手续。
6.负责催促已毕业学生到期助学贷款的还本付息。
第三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 各院(部)学生缴纳学杂费情况纳入院(部)目标管理责任制任务考核。
第十一条 各院(部)、财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部门、单位均有责任催缴学生学杂费,并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20日为年度学杂费结算日,每年6月30日为学年学费结算日。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年度学杂费结算情况,对学杂费缴纳任务完成好的院(系)及职能部门将给予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已缴学杂费占应缴学杂费90%以上院(部),学校将根据催收学费额度的3%另行安排专项经费给予院(部)人员奖励
第十四条 对累计已缴学杂费(不含缓缴)占应缴学杂费比例低于90%比例的院(部),按欠缴学杂费(应缴学杂费总额与已缴学杂费总额的差额)的5%扣减其当年经费总额指标。院(部)及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因未严格履行职责,发生未缴清学杂费办理了注册手续,未缴清住宿费办理了住宿手续,未缴清学杂费而办理了离校手续,致使学杂费无法收回,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院(部)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经济责任,视情节停发其1-10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交通工程学校学杂费管理职责及考核办法》(湘交院财〔2015〕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