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文件
湘交院财〔2023〕190号
关于印发《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2023年8月30日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现将修订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3年12月28日
报:福生董事长、治亚校长、文君书记,刘杰副董事长,文武常务副校长,其他校领导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收收入不包括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入、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学历教育收费,全部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学校各院(部)不参与分配。
第三条 各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帐号,严禁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预算内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各类创收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违者除收缴全部违法款项外,学校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创收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畴,按照“先交、后提、再用”的原则,由财务处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单位取得收入前不得预支,取得收入后不得坐支,使用创收提成时不得超支。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按规定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从事科研开发及有偿社会服务,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增加办学经费收入,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和教职工的生活福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各单位的创收资金进行核算分配、监督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不准使用任何形式的“白纸条”代替收款收据和发票。收费票据的购买和领用按学校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对于不能提供财务处收款收据的收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八条 学校的所有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是学校资产,利用学校资产开展创收和社会有偿服务活动(如企业经营、承包、租赁等)的,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资产开展创收和有偿社会服务活动。
第九条 各种教育性收费,必须按湖南省物价局审核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财务处应定期对收入进行稽查,保证学校收入及时、完整入帐。审计处应定期对学校财务及学校其他部门、单位的收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校内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对其创收收入,不得滞留现金。受财务处委托收取的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挪用、坐支。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创收分成所得,原则上20%留作发展基金,80%用于单位开支创收成本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比例时,必需报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三章 收入及分配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部学生教育收费、企业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办班收费等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学校预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其他各类办班收入学校与创收单位的分配比例按如下标准执行(均以毛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一)校内办班
(1)短期培训班:创收单位提成85%;学校提成15%
(2)各种证书班:创收单位提成75%;学校提成25%
(二)校外办班
(1)短期培训班:创收单位提成90%。学校提成10%
(2)各种证书班:创收单位提成85%。学校提成15%
第十五条 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本、专科生重修费,教务处提成10%,财务处提成5%,课程所在院(部)提成10%用于管理人员的加班费,45%用于教师课时费(由教务处核算课时费,财务处审核支付)。
第十六条 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辅修专业费,财务处提成百分5%,教务处提成15%,学校提成80%。
第十七条 各类报名、考试、复试提成比例:(所有报名、考试、复试费、培训费、检测费预提3%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八条 科研管理费按5%提成,学校按下列比例划拨指标:纵向科研按2︰2︰1分配(项目所在部门2%、科研处2%、财务处1%),横向科研按2︰1︰1︰1分配(学校2%、科研处1%、项目所在部门1%、财务处1%)。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需要利用学校教室、报告厅、场馆、礼堂、操场、停车场、健身房等开展有偿服务时,须报请学校相应的主管部门同意,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审计处、教务处、设备处等部门核定,核定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此类收入的30%划归该单位使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需要利用学校各种仪器、设备等开展有偿服务时,须报请学校相应的主管部门及设备处同意,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审计处、设备处、教务处等部门核定,核定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此类收入的80%划归该单位使用。
第二十条 本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利用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名义或学校其他无形资产开展任何商业活动时,均须事先报请学校批准,并向学校交纳总收入的10%作为无形资产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收入分成以及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成比例的,由财务处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含各类董事会、校友会)、企业、个人向学校、相关单位捐赠的货币资金,一律由财务处收取。捐赠的实物资产,由财务处计价入账后,由设备处造表登记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创收单位和管理部门提成的收入一部分用于创收过程中所必需的各类支出和教师课时费,余下部分可作为管理人员加班费发放到个人。有发放到个人的费用经部门负责人签批,报人事处备案,经由上述发放。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湘交院财〔2014〕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现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