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文件
湘交院财〔2023〕189号
关于印发《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2023年8月30日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现将修订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3年12月28日
报:福生董事长、治亚校长、文君书记,刘杰副董事长,文武常务副校长,其他校领导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对学院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的新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学院所有经济实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院领导出差的随行人员,按其规定的标准报销,不享受院领导出差标准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 全院所有工作人员在外地(除衡阳市及所辖县以外)出差,其差旅费实行“分项计算,限定标准,超支自费”的办法,其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市内公共交通补助按自然天数计算。凡到省内出差事前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到省外出差须事前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事前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副校级领导出差事前须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并在学校党政办备案)。到国外(境外)出差,须按学院上级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对确有必要出差的,应定任务、定人数、定时间、定地点、定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时间超过原定计划的,须经本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使用私车出差的参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私车公用管理办法》执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的开支标准:
(一)为了使有限的学院经费切实用在实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一律不得乘坐飞机;处级干部与同级人员出差,如确因出差路途遥远,乘坐火车的票价与飞机相当,或任务紧急,事前应由本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请款时将批条 交财务处。凡出差前未经院领导批准者,财务一律不予报销飞机票,只按同地点火车票价报销,多出部分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三)乘坐火车出差,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项目 职务 | 火车 |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 飞机 | 其它交 通工具 | 住宿费标准(元) |
地、市 级城市 | 县及县以 下地区 |
正、副校长、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 高铁/动车 一等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 凭据 报销 | 400 | 300 |
二级学院正副院长,正副处长,副教授,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 硬席车 高铁/动车 二等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特批后) | 凭据 报销 | 350 | 250 |
其它教职人员 | 硬席车 高铁/动车 二等座 | 三等舱 |
| 凭据 报销 | 300 | 200 |
注:“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市内交通。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区分为在途和住勤,在途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如有参加会议,培训等提供就餐的,只按在途时间包干。超过标准的部分,需写特殊事项说明。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衡阳市及所辖县出差),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据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伙食补助按规定报,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院、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脱产培训学习),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一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院、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脱产培训学习并在院食宿的,在院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省外12元,省内8元;在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不予报销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凭票据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凡经学院批准在外单位脱产参加学历班和专业证书班(函授面授生)的学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为:省外6元,省内4元。
第十二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从事帮抚工作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挂职锻炼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在县市区及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所在基层单位承担,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学习或工作期间每天补助伙食费12元,工作期间出差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境外出差,每天补助30美金(按报帐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按在境外的实际天数计算,不再报销境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境内期间按国内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乘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计算。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报销,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废止,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