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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财务总则》

发布日期:2024-12-31    作者:财务处     点击:[67]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文

湘交院2023184

 

 

 

关于印发《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财务总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2023830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现将修订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财务总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财务总则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31228

 

 

 

报:福生董事长、治亚校长、文君书记,刘杰副董事长文武常务副校长,其他校领导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1228日印发

共印45

.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财务总则

 

 

第一   

 

第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制度;坚持勤俭办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和职工二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  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确保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财力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五  学校后勤实体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核算人员进行核算的,由学校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委派人员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遵守并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  学校财务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并按照部门和学校要求接受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  预算管理

 

第七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财务处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并报院校务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精神。

第九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学校发展计划和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  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执行方案。

(一)在预算批复之前,财务处应根据学校可预见的财力和上年经费开支的具体情况,从紧制定支出预算控制方案,以保障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上报预算经批准后,财务处应制定详细的预算执行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组织并完成各项预算收入。

第十一  预算的调整。可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按相关秩序调整。

第十二  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并按季度向有关院领导、职能部门汇报和通报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情况。除经学校规定程序追加的预算款项以外,凡无预算或超预算用款,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四  收入管理

 

第十三  学校收入包括: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纵向)、其他经费拨款(医疗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收取的学生学费、公寓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承包收入等。

第十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交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财务处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任何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十  对各部门利用学校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自主组织的收入,按《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创收分配管理办法》进行分配及管理。

 

第五  支出管理

 

第十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

第十  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是指学校开支的职工和计划外用工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以及其他人员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补助支出,医疗费、生活补贴、助学金及其他补助支出。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学校购买商品(不包括固定资产)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三)专项支出是学校购置、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大型修理支出以及大型会议支出、其他生产建设性支出等。

(四)基本建设支出是学校用于建筑物的购建、改造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出。

十九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  学校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第二十  学校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为保障学校各方面工作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按照财力相对集中、财权适当下放、分管领导负责、职能部门管理的原则。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  结余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  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学校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金以及学校自设的其他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是按照学校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节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四)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学校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五)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制定具体办法报经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  学校务处应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做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严格把关,专款专用,防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挤占或挪用。

 

第八  资产管理

 

二十九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流动资产的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发生损失和浪费。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的20日内结清账目。对未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结算的,院财务处可从其个人工资、奖酬金中扣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物资管理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各个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物资的安全,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工作,以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800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院领导批准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全额缴存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转入修购基金,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学校资产。

第三十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学校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校教育支出。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支出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九  负债管理

 

第三十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  学校对负债的管理遵循以下规则:

学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学校和校内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其他单位拆借资金。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按投资需求及财务状况编制贷款初步计划,报分管校长审查后,提请董事会、校务会讨论审定贷款项目和数额;财务处应对贷款加强管理,随时跟踪贷款使用情况,统筹协调学校资金,按期归还;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十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学校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按照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和财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  按国家财政部门统一规范编报学校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支出决算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学校财务分析报告,及时向校领导反映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有关情况,为校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以避免或减少因财务信息失真或滞后引起的决策失误。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  财务监督

 

三十九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学校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审计监督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  学校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四十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纪委、监察、审计有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学校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任何部门均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  学校体教职员工均有权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行使监督权。学校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理,为学校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并对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在财力和物力使用与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抵制。

 

第十二   

 

第四十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施行原《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财务总则》(湘交院财〔2014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