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学校党委、行政或校学术委员会对职能部门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提出进一步调查的意见,或者做出相应处理,形成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由相关职能部门送达到当事人。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书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或者校工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党委教师工作部或校工会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应当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组织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尚未作出新的决定前,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三、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意见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事人当年职称评审、职务提升、岗位晋级、人才项目参评及评优评先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做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决定。
当事人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出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各二级单位党委(总支)对师德师风建设负主体责任,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本单位师德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对二级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本办法适用于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全体教职工。
六、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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