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对学院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的新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学院所有经济实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院领导出差的随行人员,按其规定的标准报销,不享受院领导出差标准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 全院所有工作人员在外地(除衡阳市及所辖县以外)出差,须提交出差行程和费用预算申请单,授权主管审批同意。其差旅费实行“分项计算,定额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其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凡到省外(处级)、国外(境外)出差,事前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对确有必要出差的,应定任务、定人数、定时间、定地点、定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时间超过原定计划的,须经本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六条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从事帮抚工作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往返途中按出差人员标准)和各种学习班、培训班人员。
(三)到衡阳市及所辖县出差,其住宿费不实行包干,均在各自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
(四)到衡阳市及所辖县出差,其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不实行包干。
(五)各种长、短期进修班人员(含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培训人员),应在办班单位学员宿舍住宿,不单独报销住宿费。出国人员办证、体检等的住宿费不实行包干,按同类人员住宿标准限额凭据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使用私车出差的参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私车公用管理办法》执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的开支标准:
(一)为了使有限的学院经费切实用在实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一律不得乘坐飞机;处级干部与同级人员出差,如确因出差路途遥远,乘坐火车的票价与飞机相当,或任务紧急,事前应由本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请款时将批条交财务处。凡出差前未经院领导批准者,财务一律不予报销飞机票,只按同地点火车票价报销,多出部分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出租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三)乘坐火车出差,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职 务 项 目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它交通工具 | 住宿费标准(元) |
地、市级城市 | 县及县以 下地区 |
正、副院长、教授、 研究员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300 | 260 |
正副处长,副教授,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 硬席车高铁/动车一等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特批后) | 凭据报销 | 260 | 200 |
其它教职人员 | 硬席车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特批后) | 凭据报销 | 200 | 150 |
本科学生乘车船等级(不包干) | 硬席舱 (座位)高铁/动车二等座 | 统舱 |
| 凭据报销 | 100 | 60 |
注:“其它交通工具”(须注明原由和起始地址)
第八条 出差乘坐火车符合第七条(三)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的,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助:
(一)乘坐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G字头高铁,D 字头动车组,Z17、Z18 及城市间直达列车,不给补助)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也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发给补助;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标准住宿。未按规定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本、专科生不包干,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一)出差人员的出差住宿费,凭住宿费发票在其标准之内报销;无住宿发票或住宿费发票数低于其包干标准的按同等标准差额的50%补助给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且无住宿发票的须经本部门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计发包干住宿费;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包干标准的部分自理。
(二)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不发包干住宿费。
(三)带学生到院外进行生产实习(不含院内实习)的指导老师,在不超过教务处核定的实习经费的前提下,按其规定的住宿标准限额内实行包干办法;在衡阳市实习的,在其标准内凭票报销。学生不能报销出租车票。
(四)凡被借调到主管部门或外单位工作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应由对方安排住宿。短时间(一般在两个月以内)的,可回单位报销住宿费,但不实行包干,均在本人标准内凭票报销。
(五)凡到科研协作点开展科研或调查、出差,到学院投资的实习基地实习、调查等,住宿费一律不实行包干,均在本人标准之内凭票报销。学院在基地有住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100元,省内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30元/餐)。出差途中有招待费用扣除相应补助金额。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衡阳市所辖县出差),按一餐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30元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据回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 伙食补助按规定报,公杂费减半。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院、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脱产培训学习),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标准内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及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 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十五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院、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脱产培训学习并在院食宿的,在院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省外12 元,省内8 元;在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不予报销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公杂费。凡经学院批准在外单位脱产参加学历班和专业证书班(函授面授生)的学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为:省外6元,省内4元。
第十六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从事帮抚工作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挂职锻炼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在县市区及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所在基层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人员, 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境外出差,每天补助30美金(按报帐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按在境外的实际天数计算,不再报销境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境内期间按国内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乘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本、专科生,只能选择与专业对口的单位和地点进行生产和毕业实习,不准假借实习名义,进行游览,否则,由此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 年 月 日起执行。
2023 年 月 日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202 年 月 日
部门: | 姓名: | 职务(职称): |
同行人员: |
出差任务: |
出差路线: | 申请交通工具: |
出差时间: 起,至 止,预计 天 |
费 用 预 算 ( 元 ) |
城市间交通费 | 住宿费 | 会务费(培训费) | 伙食及市内交通费等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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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项目名称: |
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意见: |
校分管领导意见: |
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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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出差人员返程后如实申报 |
伙食安排情况 | 接待单位无协助安排用餐( ); 接待单位有协助安排用餐有交款( );接待单位有协助安排用餐无交款( ) 其他(请注明: ) (温馨提示:如实申报,对应栏打钩)(√) |
使用交通工具情况 | 对方提供接送( ) 对方无提供接送( ) (温馨提示:如实申报,对应栏打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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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报批程序,如无需校分管领导或校领导审批的,该意见栏可以空白。
出 差 人 员 旅 费 报 销 单 |
部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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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姓 名 |
| 职别 |
| 出差地点 |
| 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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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 起 讫 地 点 | 交 通 费 | 伙食、交通费补贴 | 住宿费 | 其 他 费 用 |
月 | 日 | 月 | 日 | 交通工具 | 金额 | 伙食费 补 贴 | 公杂费 补 贴 | 项 目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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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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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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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旅费 |
| 核销金额 |
| 应补还或退回 |
| 单据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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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名称: 收款 金额: 开户 银行: 收款人账号: 领款人: |
审 批 |
部门负责人 |
| 校领导审核 |
| 财务审核 |
| 董事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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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项目名称及归属: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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