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退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费的管理,规范退费行为,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费,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其它学习性费用。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是实施收退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助财务处做好退费工作。
第四条 学生因故退学,须凭财务处当年开据的学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党政办公室印制的“退学文件” (新生凭招生办公室开据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或批准件),到财务部办理学费退款手续。
第五条 学生学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款)的退款,依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学生退学学费(专指学费)退款:
1、新生报到缴费后,因体检不合格,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2、学生缴纳学费后,因参军退学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3、学生已按当学年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的,经学院批准退学的,按照该生当年在校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其应退学费:
(1)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退学批准的,全额退还已缴学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已缴学费的90%;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个月内退学批准的退还已缴学费的80%,依此类推。
(2)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劝其退学或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退还其学费。
(3)经学院批准退学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结算其学习费用。已缴学费超过结算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本人;不足其结算费用的应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复学、肆业或结业等学籍证明。
(二) 学生退学住宿费退款:
学生缴纳住宿费后,批准退学、休学、转学,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具体退费方法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第(1)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 “开除学籍”的,一律不退还其住宿费。
(三) 学生退学代收款退款:
1、代收的预收款,可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具实结算,多退少补。
2、退学学生需在财务处办理完手续后方可最后离校。
3、转学学生收退费管理办法参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财务处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