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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02    作者:财务处     点击:[1754]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预决算管理,规范学校的收支行为,科学合理配置学校资源,促进学校各项改革和发展工作顺利有效地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财务预算、决算制度。财务预算、决算服务于学校的长远建设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满足日常运行的财务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学校财务预算包括部门预算、校级财务预算和学校所属二级学院财务预算。部门预算是指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预算;校级财务预算是指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侧重于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反映学校可统筹安排经费收支情况的预算;学校所属二级学院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所属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校级财务预算中下达的经费,以及根据学校收入分配政策归属于二级学院的经费所编制的收支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是指根据学校及二级学院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会计报告,包括收入决算和支出决算。学校财务决算包括学校部门决算、校级财务决算和学校所属二级学院财务决算。

第五条  学校财务预算贯彻“统筹兼顾、量入为出、讲究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支持发展、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财务决算贯彻“依法、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各项财经活动情况。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校长、书记、副校长担任,其中校长为常务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主任、财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科技处处长、工会主席、招生与就业处处长、后勤处处长、基建处处长、设备处处长组成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

第七条  学校财务预决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财务预决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  学校董事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财务预决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学校关于预决算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和批准学校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学校决策制度规定审议和批准学校预算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监督预算的执行等。

第九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并拟定学校财务预算草案;审查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草案。

第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部署学校财务预算方案的编制工作;汇总、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监督学校预算执行,并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编制学校决算报告等。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包括学校二级学院、各职能业务部门)是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本单位预算收入,提出本单位预算支出建议;按照批复的预算,严格控制和监督本单位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章  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部门预算收支范围,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统一规定进行确定。

(一)学校部门预算收入是指学校通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拨款、科研拨款和其他拨款;

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5.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是指本条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从地方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学校部门预算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1.事业支出,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经营支出,即学校及所属单位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上缴教育部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本条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三条 学校校级财务预算和所属二级学院财务预算的收支范围,可根据学校部门预算的收支范围、结合实际进行合理细化确定。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方法编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校级财务预算编制程序。每年10月,启动部署学校校级财务预算。财务处根据学校提出的下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提交预算编制的编制思路、编制原则和重点资金投入意向,经董事会原则同意后启动下年度的预算申报工作。每年11月,学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下年度工作任务与实际情况提出年度预算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财务处汇总。预算申报材料需科学、合理,要明细到具体的经济科目和相应的开支标准,并对专项项目申报的绩效目标做出详细说明。每年12月,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校财力,组织对各部门预算申请进行调研、测算分析和运用上年度预算考核评价结果,研究拟定年度预算项目库,并提出预算草案。次年1月,预算草案按程序经审计后,校长办公会研究拟定方案,向“双代会”报告后,报董事会审定下发。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二级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由相关职能部处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参考其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并按照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工作目标,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工作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结合校级财务预算安排进行编制。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批准之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允许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支出。预算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九条 对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财务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入库,并对返还的非税收入按规定作为收入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的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有专款专用管理要求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学校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预算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因工作实际需要,预算内经费在同类项目间(不含专项经费)和项目内明细科目间进行调整的,需根据调整金额大小,按照签审权限逐级审批,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调整;超预算、跨类别和专项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政策性、突发性情况确需增加预算的,经财务处进行审计后,报董事会同意先进行跨类别调整预算。每年10月,财务处集中汇总各部门调增预算申请,并根据本年度收支情况,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校长办公会拟定调整方案,学校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二级学院预算的调整,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六章  决算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务处部署学校决算编制。

第二十五条 编制决算,必须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必须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所属二级学院的年度决算报告必须向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预算监督及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经费支出结构、使用效益及项目取得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预算资金使用承担监督责任。各分管校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学校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定期分析、检查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指导、督促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并向学校、上级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负责对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绩效情况及决算情况等。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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