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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培训

发布人:外事办日期:2023-04-25浏览数:[1601]

第一条  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教育中介机构)合作协议约定的国(境)外交流活动,包括联合培养、攻读学位、学术会议、学科竞赛、海外社会实践、文化交流等。

第二条  学生公派出国(境)访学资助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优先资助优秀贫困生出国(境)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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