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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3-03-15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1882]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向我校申请的各类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本科专业设置情况及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成人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

(二)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60分以上。

(三)考查课程均合格。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及格。

(五)在我校参加学位英语考试并通过湖南省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如有在我校之外其他学校参加学位英语考试的,须在考试之前报备我校审核。)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政治上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违纪受学校处分者。

第五条  应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毕业后2年之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授予学位申请。

继续教育学院协助教务处组织学位外语考试。

继续教育学院对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主管校长意见整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个人或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