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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2-12-23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198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湘教高字〔1991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或所属函授站(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书面报告和有效证明向学校或函授站(教学点)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五条  函授站(教学点)对本站办理了入学手续的学生,按规定填写新生注册名册,统一到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为新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按学校或所属函授站(教学点)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报到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期限为三个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逾期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5年,修业年限为5-7年;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均为2.5年,修业年限为2.5-4.5年。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合格成绩为60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条  课程分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课程分学期讲授但只考核一次的,只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准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须申请重修。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参考不交卷、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记,并将视其认识和表现情况,确定是否准予其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  凡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学习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如果学历层次相等,课程名称相同,课程学时相当,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获准免修的课程,学生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有关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课程免修申请程序。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关成绩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办理课程免修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与转站(点)

第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经本人申请,相关函授站(教学点)同意,学校批准后,可在同一学历层次和入学考试科类相同的专业中转专业:

(一)患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因工作变动,或工作性质发生改变要求转专业;

(三)有关专业招生人数太少,无法正常开展教学,并经学生同意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正在休学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四)毕业年级的学生;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办理校内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学生转专业一经确认,不得再次更改。原专业已修课程与新专业相关课程一致或相近的,可以办理成绩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毕业年级的学生;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程序。由学生本人出具书面报告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还需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地点调动无法在原函授站(教学点)正常学习,而任职地区设有我校函授站(教学点)且有相同专业的,可以转函授站(教学点);原函授站(教学点)有关专业招生人数太少,无法正常开展教学,经学生同意后可以转函授站(教学点)。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函授站(教学点)程序。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转函授站(教学点)审批表》(附件4,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和拟转入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函授站(教学点)手续。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学期一半以上者;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其它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休学(复学、退学)申请审批表》(附件5),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相关待遇。学生休学期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审查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原函授站(教学点)下一年级学习。若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或无法开班,可由学校安排到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相近专业或其他函授站相同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程序。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30天(含)以上出申请,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休学(复学、退学)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县级上以医院的复查诊断证明和意见),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一个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或未参加课程考核者;

(三)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五)经查实违反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相关规定入学的;

(六)本规定其他部分提到的相关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程序:

(一)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休学(复学、退学)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对于拟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送学校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函授站(教学点)及本人。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即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四)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学生一经退学,学籍即取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纪律处分类别: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终止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鉴定、奖励和处分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各函授站(教学点)在学生毕业时须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着重对其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评定。并按要求认真填报《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登记表》(附件6)。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或所在函授站(教学点)申请一次未通过课程的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毕业证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并通过了相应课程考核的退学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可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