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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20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2075]

湖南交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宣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施,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和我校良好的社会声誉,规避招生风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宣传材料是展示学校形象的载体,是考生了解学校重要途径,必须坚决杜绝与办学形式不相符的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树立学校品牌形象。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须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轻轻松松拿文凭”“包拿文凭”“本科生都能拿学位”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成人教育与学校普通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非学历高等教育与学历教育的性质区别。

三、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宣传工作按照“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站点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

四、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宣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审核,招生办法、招生简章、媒体广告等招生宣传材料的统一制定和制作,对校外教学站点进行业务指导、监控招生行为和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

五、合作办学单位(校外教学站点)是招生宣传的具体实施单位,要依法依规从严规范招生宣传工作,自觉规范招生宣传。

1、要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要求,在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协助学校具体实施招生宣传、生源发动、咨询、接待等各项工作。各校外教学站点站长对本站(点)招生宣传工作负责。

2、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准确把握各类办学形式的性质和特点,坚持依法办学,规范招生宣传。要从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的大局出发,本着对学生、家长和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

3、原则上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自制与我校联合办学有关的招生宣传资料,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印发。

4、在招生宣传中,要真实准确地将各类成人高等函授教育的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类别、入学条件、学习形式、考试形式、收费标准、毕业文凭等事项告知考生,不得含糊其辞,以保证受教育者的知情权。

六、招生宣传人员要学习并掌握各项招生政策,了解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招生专业基本情况和成人高考报考程序、考试要求等,通过现场和电话答疑等形式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

七、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各合作办学单位(校外教学站点)在招生宣传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资金,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严禁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八、凡未经学校考察、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省教育厅审批与备案的办学单位一律不准以湖南交通学院的名义进行宣传和招生。

九、严格执纪问责。对发生违规违纪招生宣传行为的合作办学单位(校外教学站点),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严重违规、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拒不退回招收学生所收费用,学院将依照联合相关协议对联合办学单位法人和具体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联合办学资质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