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师公寓管理,优化教职工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含退休返聘合同)的教职工。
第三条 教师公寓由人事处负责安排调整,后勤处负责后勤保障,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
人事处遵循“高层次人才优先、优秀教职工优先”的原则安排调整教师公寓,确保刚需,杜绝住房资源浪费;后勤处遵循“服务引人、服务留人”的原则提供卫生保洁、设施维护运行维护、水电气供应等项服务,确保主动、及时、精准、周到、细致,杜绝教师不满意的现象发生;保卫处遵循“文明、严肃、规范”的原则提供治安巡逻、财产保护等项服务,确保稳定安全,杜绝各种人为侵害教师人身和财产的事故事件发生。
第二章 入住与调整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合同期内的教职工可以申请入住教师公寓:
(一)因工作需要必须住校;
(二)衡阳市区无住房;
(三)董事会特批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已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可以申请(也可由人事处视情)调整住房:
(一)职称职级异动、重大奖惩;
(二)婚姻变化、怀孕、生子;
(三)单职工变成双职工或双职工变成单职工;
(四)董事会特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入住和退住程序
第六条 申请入住或调整程序
申请人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住房申请表》;《住房申请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报董事会批准;人事处根据董事会的批示,向申请人开具《住房安置单》。
人事处视情调整人员,由人事处直接开具《住房安置单》。
第七条 入住程序
(一)符合入住或调整条件的教职工,凭人事处《住房安置单》到后勤处办理入住或调整住房手续。
(二)符合入住或调整条件的教职工凭后勤处开具的住房财产押金缴费单到财务处缴费;
(三)符合入住或调整条件的教职工凭财务处缴费单到后勤处领取住房钥匙和日常清洁用具及相关文件(包括《教师公寓物资配置清单》、《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水电气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等),与后勤处工作人员共同验房。
第八条 退住程序
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被解聘、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遇其他不适合住房的情形,应及时退房,并走OA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一)申请人到人事处提出退房申请,并填写《退房申请表》;《退房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报董事会批准;人事处根据董事会批示将申请人退房事宜填入OA系统。
(二)申请人搬出个人物品、打扫卫生后,报后勤处查房;
(三)后勤处派专人查验住房设施设备,回收住房钥匙和相关物品,关好水电气总阀,签署好意见(有财产丢失损坏的,签署赔偿或处理意见);
(四)申请人凭后勤处签署意见到财务处办理退还财产押金(或扣除赔偿金等)手续。
辞职、自动离职及被解聘人员人事处可直接通知其退房,被通知退房人员应当在接到人事处通知后1周内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后勤处有权对其住房开门进行清理,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应退房人自行承担。
调整住房参照此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卫生费:
教师公寓:0.8元/㎡/月;
校外公寓、16号楼公寓:0.5元/㎡/月(二人住一间的免收)。
卫生费主要用于相关服务,包括:公寓公用设施维修、保洁、排污、消防设备、公共照明、治安巡逻等。后勤处每月16日前核实各住户应收费金额,报财务处收取(直接从用户工资中扣缴)。卫生费收支情况每学期末公布一次,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条 财产押金:
教师公寓:一室一厅1500元/套、二室一厅3000元/套、三室二厅4500元/套、四室二厅6000元/套(一人一间1500元/间);
校外公寓、16号楼公寓3000元/间,西平房1500元/间。
财产押金退房时退还。
第十一条 水电气费按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水电费根据楼栋和房号直接在微信公众号上缴费;电视收视、网络使用一律免费。
第十二条 住户须保证每周住校四晚,否则,每缺寝一晚,按0.5元/㎡/日标准收取住房费。每名教职工陪住家属不能超过1人(不含年幼小孩),楼栋管理人员、学生公寓宿管不得安排人陪住;否则,按0.5元/㎡/日标准收取住房费。
住房费由后勤处核实后交由财务处直接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核扣。
第五章 住户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住户权利
(一)免费入住教师公寓;
(二)随职务、职称、工龄、家庭人员等变化申请调整住房;
(三)免费使用教师公寓附近公共服务设施;
(四)监督管理及保洁等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住户义务
(一)只用于居住,不利用教师公寓进行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卫生费、水电气费等费用,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
(三)睦邻友好和平相处,相互关心文明居住,不做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明卫生家园”和“温馨家园”创建活动,对住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纠正和处理。
(五)承担因违反本办法导致的责任,赔偿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住房财产、安全与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财产
(一)签字确认。入住时,住户签字确认《教师公寓物资配置清单》。
(二)设施维护。住户签字确认《教师公寓物资配置清单》后享有使用的权利,承担保管和维护的责任。如灶台、卫浴、门窗、床铺、家具、家电、水暖器材、网络等设施设备出现问题,住户应及时向后勤处报修,人为的故障维修实行有偿服务。
(三)退房检查。住户申请退房后,后勤处将检查室内卫生、财产安全状况,抄计水、电、气表,住户交出住房钥匙、空调遥控器等物品,如有毁损遗失,后勤处将责令住户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
(四)权属关系。教师公寓住房及其财产所有权属学校,任何人不得租赁、转让或外借他人使用;否则,按0.5元/㎡/日房租双倍标准收取住房费,或收取借用物件价格100%的罚金。
第十六条 住房安全
(一)教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含岳父母)、子女经人事处同意后可与同室居住教师公寓,来访亲友短时居住应主动报告保卫处并服从保卫处的管理,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情形,保卫处有权严肃处理和追责。
(二)住户须按相关说明保管和使用室内的各种家具、设备和水电气设施。严禁使用高能耗电器,防止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因违规使用设施设备或不按规范要求进行生产生活造成生命财产伤害和损失的,由住户自己承担责任和损失;因此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损失的,由住户负责维修及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三)严禁擅自更换门锁,如确有需要须报后勤处处理。
(四)严禁私自改变房屋布局、破坏房屋结构,严禁私拉乱接或改动各类管线,严禁在外墙面和外墙窗上进行任何影响立面效果的变动(包括窗外私自装防盗网,室内防盗网可根据自身安全需要自费安装)。
(五)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在走廊和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六)严禁向室外(窗外、阳台外)倾倒污水、高空抛物,浇灌盆栽花卉、晾晒衣物(包括放置地拖等)时不得将水滴到楼下;否则,因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住户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住房卫生
(一)室外公共区域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安全、包秩序),由保洁员负责,包括电梯、楼梯、走道、地面道路、停车坪等,每天清扫三次以上。
(二)室内卫生由住户负责,但不得用水冲洗地面,防止地板、墙体渗水霉变腐蚀,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住户承担;使用垃圾袋将垃圾按学校要求投放到一楼指定的垃圾桶内,严禁将垃圾、菜叶、布屑、胶袋和废纸等杂物扔进厕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而导致堵塞或损坏,住户应及时通知后勤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严禁任何人饲养鸡、鸭、猫、狗等家禽、宠物,一经发现学校将立即进行扑杀处理。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
(一)禁止随意停放车辆,一切车辆应按学校规定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区域;已交车位押金的专属车位区,不得停放其他车辆。
(二)车辆如损坏路面、绿化花木、房屋及公用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由后勤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三)教职工车辆免费停放(一人一车一位),车辆由车主自我管理,学校不负责保管,不承担车辆损坏、丢失责任。
(四)车辆一律按划定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靠,凡乱停乱靠阻塞交通和消防通道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车主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管理
(一)公寓电梯只供住户及访客使用。
(二)住户要爱护电梯,保持电梯内部洁净,禁止在电梯内吸烟、吐痰、乱张贴、扔物品。
(三)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后勤处进行维修。
(四)电梯在维修期间禁止使用,以免发生事故;如违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概由使用者本人承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五)保洁员要保持电梯的清洁卫生,经常采用专业技术(如防疫消毒)进行卫生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 燃气管理
(一)严禁擅自增加、改装、迁移、拆卸燃气管线、设施和用具,严禁在燃气管道上用绳索悬挂杂物或牵挂电线。
(二)严禁将燃气管道、阀门、流量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室安装,严禁在安装燃气表、阀门等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杂物、住人。
(三)严禁非法使用燃气设施或偷盗、转供燃气,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
(四)住户使用然气器具时,要注意器具开关并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废气中毒;人员离开或就寝时,要先熄火并关闭阀门。
(五)教育儿童不能拨弄天然气器具开关,避免发生漏气、爆炸、火灾等事故。
(六)住户外出或长期不使用管道燃气时,请将表前阀门关闭,卸下表内电池。
第二十一条 事故应急处理
(一)住户或保洁员如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二)如发生紧急事故(火灾等), 目击者应该立即通知保卫处或电话报警,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事故发生时如住户不在家,保卫、消防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的住户损失由住户自行承担。
(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两腿微弯,上身前倾,双手抱头,以应对可能受到的冲击;发生地震、火灾时禁乘电梯。
(四)当发现燃气泄漏时:1.迅速关闭表前阀门;2.熄灭一切火种;3.打开门窗换气;4.切勿开启电器;5.立即到室外与燃气公司联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人事处、后勤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