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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30    作者:张海静   浏览次数:[34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1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系指价值较大、使用时间较长、能长期、反复使用的资产。

第二章 资产采购

第三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根据教学、办公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并填写《物资申购审批表》。

第四条 按程序进行审批,申购表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董事长逐一审批签字后交后勤处采购部。

第五条 采购人员接到《物资申购表》后,及时组织查库和市场调查。仓库有存货的,直接通知申请单位到仓库领取;仓库无库存的进行市场调查,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对性价比进行分析,并将询价结果向分管领导报告,然后确定供应商。

第六条 凡采购的各项物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签订供应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据实开具发票。采购大宗物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招投标程序依照国家招投标法施行。

第七条 核实所购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颜色、价格无误后将采购物资运抵学校,交仓库管理员验收入库和分配。

第八条 学校物资的采购,必须由后勤处采购部组织,各部门利用办公经费采购的物资,必须到资产管理中心登记后方可入库。

第九条 实验实训设备物资采购后,由设备处统一领取组织分发。

第三章 验收入库

第十条 物资的验收入库

(一)验收小组

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任组长,使用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仓库保管员为组员。

(二)验收内容

1.零星物资的验收入库。由仓库保管员直接清点验收登记入库,并建好当日物资入库电子台账。仓库保管员对采购来的物品根据实物和有关凭证对品牌、数量、金额、规格、型号、颜色等进行核对验收,开好入库单。

2.集中或专项采购物资及设备的入库。到校当天,物资验收小组在供货商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按照合同采购标准和产品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仓库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不得入库,无入库手续不得办理财务付款、报销业务。

3.验收无误后填写财产物品验收单,验收人签名必须齐全,一份连同有关凭证交仓库入库,财务处入账,一份交资产中心建立台账。

4.物品验收后,按照规定入库或分配给相应的部门建立财产台账。

(三)验收标准

按照采购供货合同所规定的品牌、名称、形状、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颜色、技术参数要求执行。验收不合格的物资,采购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与厂商联系,以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

(四)资料归档

单价在500元以上设备入库需同时交资产管理中心的归档资料有:

1.设备购置申请表及其批复资料。

2.购置设备经济合同及其协议书等。

3.安装验收报告书、设备使用说明书、售后质保书。

4.所购置设备全套随机原始技术资料(同种批量可以只归一套技术资料),使用部门留用复印件。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验收

(一)验收小组

学校法人代表委托的项目负责人任组长,资产管理中心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为组员。

(二)验收内容

1.合同验收。对照合同内容检查实际工程项目是否按合同内容全部竣工、功能是否齐全、计量是否准确。

2.图纸验收。仔细查看施工图纸与竣工图纸的图记、标示、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更改作弊、是否虚报工程量。

3.质量验收。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查有无质量问题,是否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4.安全验收。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核查及抽查,材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节能、环保是否达标。

5.观感验收。仔细观察工程外观,看工程是否完善、美观,看同类材料颜色是否一致。

6.验收人员必须在工程验收单上,写明具体意见(只签字不写明具体意见的,不视为验收)。

(三)验收标准

1.属于建筑工程项目验收的,按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

2.属于网络工程项目验收的,按国家强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2—2007)执行。

3.属于消防工程验收的,按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消火栓系统适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喷淋系统适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防排烟系统适用《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消防电气适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四)资料归档

1.工程指挥部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表G.0.1—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进行资料汇总归档交档案馆保存,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资料归档。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资料归档。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资料归档。

4)施工验收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资料归档。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资料归档。

6)施工记录资料归档。

7)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资料归档。

8)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归档。

9)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资料归档。

10)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归档。

11)其它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资料归档。

2.信息中心、保卫处分别参照“建筑工程验收资料”归档要求,收集整理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归档交档案馆保存。

第四章 建立台

第十二条 各部门依据学校资产管理中心要求建立相应的部门资产台账,一类是电子台账,属于学校网络台账供分级受权管理;另一类是纸质台账,属于学院和部门的有形台账供学校和部门资产台账归档使用。

第十三条 方法

资产管理中心依据教育部高校固定资产6大类,确立资产分类账号,根据学校实际管理需要设立资产编号由1位字母+18位数字构成,即:由“固定财产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的分类号+年度号+存放位置号(楼栋+楼层+房间号)+自然编号+识别号”组成。数字第一位是一级分类号,第二位是二级分类号,第三、四位是三级分类号,第五、六、七、八位是购置年号,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是存放位置号(楼房号、楼层号和房间号组成),第十、十六、十七位是自然号,第十位是识别号。具体参见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编号规则和附件一。一个物件一个代码、一个存放点、一个保管使用人,具体操作如下:

(一)建立原始台账:通过各部门资产清查,建立区间资产原始纸质台,为本部门分类资产导入提供原始依据。

(二)系统导入:各部门的原始台,通过资产中心审核合格后导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建立网络电子台账。部门资产信息一旦导入系统,不可自行更改,全部资产处于信息化管理状态。

(三)系统导出:所有导入的资产信息与资产管理软件系统信息同步后,方可导出相关资产信息化系统,建立各部门资产纸质台账。

(四)确立分类台账:资产信息系统导出后,各部门进行纸质台账的分类汇总,确立各部门分类资产的总件数、单台价和各级各部门的资产总值,达到一目了然的效果。

(五)各部门采购的物资,须先经资产管理中心建立流水台账,再根据资产使用去向导入相关部门资产管理系统。

(六)凡人员、物资发生变动时,各部门要适时调整台,做到实相符(须报资产管理中心授权和备案)。

(七)分类、分间、分住宅设立资产明细清单,由使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一式三份,一份贴在办公室教室住房,一份交使用部门,一份留存资产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要求

(一)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达到、物相符率100%的要求。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资产管理中心

(二)各部门及时完成资产数据的核对、上报工作。每年资产清查结束后,应对固定资产使用、变更情况进行分析汇总。

(三)仓库每次收货、发货要点数,按数签单,按单据记卡、记账(内容包括日期、品牌、品种、规格、摘要、收、发、存的数量)。

(四)仓库每次收、发货记账后要进行盘点,清点物品与卡、账是否一致,仓管员要随时保证、卡、物三者相符,包括名称规格、数量。并将记账的单据按日期分类归档保存。

(五)仓库每周、每月对物品进行盘点,以确保、物、卡一致。

第五章 物资的使用

第十五条 领用

(一)凡教学、办公需要在仓库领用的物资,需要使用单位填写申领单,经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中心领导审批后到仓库领用。

(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申领单,本着节约的原则,把好领料关。

(三)仓库保管员要坚持原则,根据部门领导签发的申领单,认真填写领用单,核实领用的品名、数量、价格等,对不合理的申领保管员有权拒发。

(四)后勤维修人员到仓库领用维修物资,须凭维修单登记填写领料单(注明所领物品详细用途及地址),做到不多领、不多用、不乱用。

(五)领用和有偿使用的范围、标准,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借用

(一)仓库保管员外借物资时,必须审核正式借据,要审核用途、归还时间、资产担保人签字等相关内容(贵重物资外借时必须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及时追还外借物资。

(二)凡属借用人造成损失的,由借用人负责赔偿。

(三)凡属仓库保管员追还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由仓库保管员负责赔偿。

(四)凡属借用责任不明确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借用人、审批人、仓库保管员共同负责赔偿。

(五)保卫处要加强门卫对外出物资的盘查、完善登记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对出门的资产应详细登记,不得漏登或少登。大件物品外出须凭资产管理中心物资放行单,门卫执勤人员凭证登记放行(备查)。门卫值班人员不负责任私自放行,一经查出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七条 财产转移和交接

(一)离职、离岗时个人台上的物品必须退还给后勤处或资产管理中心,销除个人台后方能办理离校、离岗手续。

(二)根据工作需要,人员、机构进行调整时,必须交回本人在岗时所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含技术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三)移交过程中,发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现损坏、丢失的,按照学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赔偿。

(四)全部固定资产移交后,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产的维修

第十八条 一般日常维修

(一)报告:部门资产维修由各部门填写维修报告单交后勤处,公共场所资产维修由后勤处巡查小组或维修组向后勤处维修主管领导书面报告。

(二)维修:后勤处根据轻重缓急,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及时维修,后勤维修人员因技术缺陷不能及时维修的,由后勤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后后勤处负责人员据实登记造册。

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学校内有仪器设备维修专长的教职工学生,可承担部分维修任务的,待故障设备修复并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中心视其维修的难度及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一般情况下,教学系统以外的电脑维修由信息中心负责,教学系统以内的电脑维修由设备处负责。

(三)保修期内的设备维修:新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要充分运行,以便尽早发现问题。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时,设备管理员必须尽快将情况上报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厂家联系,及时修复仪器设备或做出退(换)货处理,并做好记录,各类维修资料留存备查。因设备管理员工作疏忽,未及时上报,错过保修期,致使学校蒙受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维修经费:人为造成损坏的,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找不到当事人的由部门分管人员负担,隐情不报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给予适当处罚。学生公寓人为损坏财产实行有偿维修,属于意外损坏(自然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其维修经费由学校负担。

第十九条 大型年度维修(基建维修)

(一)预算:一般定在每年的12月20日以前,编制年度维修计划。由后勤处在各部门申报汇总的基础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视工程大小、轻重缓急,编制维修经费预算,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报校务会议通过。

(二)维修:经学校批准的工程项目,由后勤处在次年组织实施,并正式下达项目维修及工程计划,施工方凭后勤处任务通知单,编报方案及预算。经审定后,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再组织实施。对已确认的项目报告及审批原件,由后勤处存档。

(三)项目经费管理:上年度已批准立项而当年未实施的项目,一律列入本年计划。上年度已批准立项而当年未动工或未完工的项目,列入本年度计划。

(四)项目招标:学校成立维修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纪委、财务、后勤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决定校内维修项目的招标事宜,日常工作由后勤指定专人负责。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按《招投标法》和《经济合同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电子仪器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二)损坏的仪器设备虽可修复,但修比买贵的。

(三)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四)部分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核与批准程序

(一)使用单位组织2-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认定符合报废的仪器设备,填写仪器设备报废送审表。

(二)单价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后勤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后勤处根据仪器设备的贵重情况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报废和进行账务处理。

(三)经审批报废的仪器设备办理销账 、销卡,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四)仪器设备报废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八章 资产损坏、丢失赔偿

第二十二条 赔偿范围

因下列主观原因之一,造成资产损坏、丢失,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拆毁资产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资产造成损失的。

(三)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损失的。

(五)值班值守期间财物被盗的。

(六)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造成损失的。

(七)待报废而私自处置仪器设备的。

(八)室内财产闲置、遗弃、飘移室(窗)外,遭日晒雨淋或改变用途的。

(九)其他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

第二十三条 赔偿计算办法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实计算赔偿金额:

(一)凡可作为“公私两用”的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等损坏的,应严格计价赔偿,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

(二)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和修理费。

(三)损坏丢失的资产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赔偿金或赔偿同类同等实物。

(四)资产单台价赔偿金最低不得低于折旧价的30%,赔偿金超过1万元,又无经济赔偿能力的,经批准可酌情分次赔偿。

(五)部门每件财产丢失损坏赔偿总额,由三级责任人员分担。第三责任人(保管使用人)负责70%,第二责任人(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20%,第一责任人(部门一把手)负责10%。

其它赔偿责任分担:

(1)教室、办公室、宿舍等确系破门破窗入室造成室内财产被盗的:有明确专人看管的楼栋看管人员负责70%的赔偿,保卫处负责30%的赔偿;没有明确专人看管的楼栋保卫处负责70%的赔偿,使用者负责30%的赔偿。

(2)室外公共财产损坏的,经部门管理人员或保卫部门发现和查出的由损坏人员全额赔偿,不能找到损坏人员的按照总则第四条责任范围的规定,由各相关部门按实际损失处罚到相关人员。

3)室外公共财产被盗的,由管理人员赔偿20%、保卫处赔偿80%。

第二十四条 赔偿程序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500元以上的资产损坏或丢失,首先由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中心,没有及时拿出意见的,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意见,追究损坏、丢失单位责任。

(二)500元以下的资产损坏或丢失,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办理赔偿,结果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三)资产所在单位必须及时查明损失程度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资产管理中心。属被盗丢失的,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保卫处立案调查,并由保卫处出具事故责任证明。

(四)由当事人填写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检查。经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报损、报失手续,并将审定的赔偿金交财务处。

(五)对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由学校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务会讨论,董事长批示。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实行两级管理:一级管理部门为“学校资产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校资产管理;二级管理部门为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属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损坏、谁丢失、谁赔偿”的属地管理原则,由资产使用部门、个人负责管理。一般情况下“人走物不动”,特殊情况下及时变更物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部门资产管理分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即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把本部门资产纳入规范化、常态化、标准化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指导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部门资产管理员是第二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财产的申领、登记、清查、申报调配、协助处置(赔偿)等工作,掌握本部门的资产信息动态,与资产管理中心保持密切联系;部门资产保管使用人员是第三责任人,负责财产的交接、查验、使用、维护、保养、保管等具体工作。部门的实验设备(耗材)由学校设备处和部门实训管理员管理,学校资产管理中心和部门资产管理员监管。

第二十八条 公共区域的资产管理

(一)党政办负责校级各会议室、体育运动场主席台音响器材、会议桌椅等设施、标示标牌以及校园广告宣传、广播通讯等设备的管理。

(二)教务处(设备处)负责教学公共机房、实验室教室设施设备的管理。

(三)学工处(学生公寓管理)负责学生公寓水、公寓床、公寓桌、洗衣机、洗漱台等设施设备的管理。

(四)保卫处负责消防和电子监控、围墙、校门等设施,以及校园交通、湖塘、高压等禁停、禁泳、禁攀等警示标牌的管理。

(五)后勤处负责学校山水路林、路灯、雕塑、绿化以及公共区域内的管网线路等设施和教师公寓住房、水电设施设备等资产管理;饮食安全服务中心负责餐饮、商业等用于学校经营性业务的资产管理。

(六)基础课部负责室外体育健身器材、运动场地及配套设施体育场设施设备管理。

(七)电信学院负责第二实训三楼设施设备和教学楼六、七、八教室课桌椅等设施设备管理。

(八机电学院负责机电楼实验设施设备以及机电楼五、六楼教室等设施设备管理。

(九)交通学院负责铁道实验设施设备以及机电楼三、四楼教室设施设备管理。

(十)护理学院负责护理楼教学楼一、二教室等设施设备管理。

(十一)人文与艺术学院负责琴房和机电楼三、楼教室设施设备管理。

(十经管学院负责财务实验室和教学楼四、五楼设施设备管理。

(十)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管理。

(十设备处负责学校监控、网络、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十)图书馆负责图书馆1—6楼物资、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房屋场地设施的管理

(一)学校房屋等设施要求相关手续资料齐全,学校自行安排的基建、修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建设要求施工,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基建、修缮项目都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维保合同和安全责任书。每学期开学前后进行全面普查,平时不定期检查,雨季要进行重点检查。电梯、楼梯扶手、走廊扶手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墙体、道路、边坡裂缝等情况查清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尤其要加强内部线路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新建建筑要跟踪跟紧查看(至少每月一次),所有检查均应有记录,具体措施如下:

1、餐厅、报告厅等人群聚集的场所,须有详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尤其是教学楼、宿舍楼楼道两端的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铁栅栏或其它妨碍出入的障碍物。出现紧急情况时,通道口有专人指挥,保证师生按秩序撤离。

2、购置各种材料、设备,要保证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合格,杜绝三无产品。安装设置合理,确保师生安全。

3、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加强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4、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使用、维修、报废、防火、防盗等制度,做到资料齐全,存档备查。

5、加强设备的检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定期更新、定期报废,确保设备牢固可靠,安全正常使用。

6、安排人员负责学校的房舍、场地、设施安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 其它合作项目的财产管理

(一)实训实验项目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其余项目由后勤处负责。

(二)餐厅、食堂、超市、医务室等属学校财产委托公司管理,管理期间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定期检查。合同期满后,按合同验收。资产的主体维护由学校负责,属管理单位损坏的由管理单位修复。

(三)校园自助银行、室内直饮水、热水、电信网络、移动基站等设施设备,学校对乙方在校内的设备系统有管理义务,人为造成损坏的,学校应协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考核

后勤处根据学校《后勤月度综合考评暂行办法》,每月对照《水电节能减排及资产管理月度考核评分细则》的规定,对各单位行使资产管理月度考核职能,考评结果报督导处计入部门月度综合考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资产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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