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采购食品应按照国家办法,索取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质量;对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要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各独立生产经营食品店单位均应建立食品采购台帐,以备溯源查验。
第二条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卫生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办法的定型色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 集体用餐不得订购或配送隔餐食品和冷荤食品。
第四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10㎝)、离地(≥10㎝)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五条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禁止投放灭鼠灭蟑药品或其他杀虫剂,应采用防鼠挡板和鼠夹灭鼠或请专业人员消杀。
第六条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七条 禁止使用彩色箱、袋、盒、桶、筐等塑料制品盛装食品;冷藏袋装或整块肉类食品不得超过2㎏,不得带外包装箱冷藏食品。
第八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九条 食品加工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不同熟制品不得无间隔叠放,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师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一条 无单独冷荤间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冷荤间消毒设施应当齐全,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冷荤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冷荤间,加工凉菜的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取不少于250g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食品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三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过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出售。
二、食品生产经营设备、场所卫生要求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零星生产经营点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公厕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25m以上,或将有害场所迁移或消除。
第二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食品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相关办法。其中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
(二)墙壁应有1.5m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冷荤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 食堂应当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备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有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设备混用。
第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禁止在餐饮具外套塑料袋装、售食品。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五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标记。
第六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师生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三、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常识和要求。
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害食品卫生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工作期间不得着工作服入厕。
四、惩罚
第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员,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根据事件性质大小扣罚当月或全年绩效工资。
第二条:负责各食堂,超市及美食城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员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根据事件性质大小扣发当月或者全年绩效工资。
第三条:负责各食堂,超市及美食城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员因不主动查处或隐瞒不报没按学校规定食材进货地点进的货,或不严肃查处三无食材,或不及时处理变质食材,或与老板有不正当交易不廉洁作为,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停止工作。
第四条:各食堂、超市、美食城法定代表人因疏于管理,盲目追求利益,造成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根据事件性质大小,学校处罚1-10万元(从押金中扣除)另上报有关职能部门行政、治安及刑事处罚,出事点关闭营业。
第五条:各食堂、美食城因不按学校规定地点所进食材,按所进食材同等金额处罚,食材予以退回或销毁。特别是购进母猪肉等违禁食材,食堂与供货商各处罚3万元,产品销毁。
第六条:违反工作规范中的3、4、5、6条其中的任何一条,发现一次处罚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