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培养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双师双能型教师,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工作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专业教师均可申请认定双师双能型教师。
第三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的认定工作,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四条 学校设置A类、B类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
第五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各专业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认定为双师双能型教师:
1.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除外)。
2.具有行业特许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
3.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
4.近5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
5.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课题,成果已被企业使用,达到同行业中先进水平。
6.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学校使用,达到同类院校中先进水平。
第七条 A、B类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条件:
1.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1-2项条件中任一项者,可认定为A类双师双能型教师。
2.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3-6项条件中任一项者,可认定为B类双师双能型教师。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具备双师双能型教师条件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认定:
1.个人申请。符合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条件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教学单位。
2.院(部)初审。申请人所在学院(部)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提交的支撑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教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人事处。
3.材料审查。人事处对各院(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4.学校审定。学校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院(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5.学校发文。学校根据认定结果下发文件,人事处和二级学院(部)将认定等相关资料存入教师档案。
第四章 培养、聘任与激励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发挥学校已有资源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工作,通过以老带新从事应用性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积极鼓励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考取本专业执业资格等方式和途径,提升实践教学能力。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双师双能型教师,由学校颁发证书和聘书,聘期为5年,申请续聘需重新提交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不能很好完成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教学任务。
3.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者。
第十二条 学校对认定的各类双师双能型教师建立教学奖励机制,聘期内基本工资200元/月(A类)、100元/月(B类)。
第十三条 对学校认定的双师双能型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