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必须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由学工处团委组织安排各学院每周一升旗仪式,一年级学生每周四参加早操锻炼。
第九条 升旗、早操时,各年级各班需到指定地点按时列队出操。要求队列整齐,严守出操纪律,不得喧哗打闹。
第十条 任何班级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缺操,也不得在上操时间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升旗、早操开始之前,班级体育委员要负责清点本班出操的人数,并及时向校学生会文体生活部值班人员汇报,值班人员要严格核查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各班辅导员要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学生升旗、早操活动,维护升旗、早操纪律,督促学生进行体育锻炼。
第十三条 大一、大二年级学生由院(系)按实际情况安排教室或区域参加早、晚自习。大四年级学生由院(系)自行组织早、晚自习。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早、晚自习时要保持教室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的学习。
第十五条 任何班级和个人未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决定不参加早、晚自习,也不得在自习时间进行其他活动(班会除外),违者以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安排人员对早、晚自习进行督察和考核。各班级纪律委员负责清点本班参加自习人数,并及时向学生会学习部检查人员汇报,检查人员要严格核查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学生就寝时间为22∶00分,熄灯时间为22∶30点。
第十八条 下晚自习后,不得在校园内长期逗留,要按时进入宿舍,抓紧洗漱,不得向走廊泼倒污水、乱扔杂物,不得在宿舍楼内剧烈运动,大声喧哗。
第十九条 熄灯后,学生进入寝室休息,不得在寝室内谈笑,不得串寝室,不得点蜡烛或进行其他违纪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校外私自租房住宿或不假外宿。确有特殊原因需在外住宿的,须学生家长同意,经院(系)审核后报学生处批准。学生家长负责其子女的在外管理,承担外宿的一切责任。学生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各二级学院对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活动课程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 因病请假一天以上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请假一天以上或需要外宿者须提交书面请示。
第二十三条 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两至五天(含)以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五天以上由学院签署意见,并呈学生处转交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须亲自书写假条,以便存查,非因特殊事故不得托人代办请假手续、续假和事后补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到学院和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纪律委员登记,定期统计并在班里公布,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各学院要建立起规范的学生请假档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考勤,学校将对请假、旷课等不同情况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自觉加强自我修养,培养高尚道德情操,行为举止文明、高雅。衣着整洁,严禁穿背心、内裤、拖鞋进入公共场所。
第二十八条 男女学生交往应文明得体,禁止在公共场所有不雅行为。
第二十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校园环境,不践踏草坪;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注意饮食卫生;不使用打包盒,禁止白色垃圾;在校园骑车需遵守交通规则,慢速行驶。
第三十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扔果皮废纸,严禁从窗口往外泼水、扔垃圾,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嚼槟榔。在指定地方张贴宣传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商业广告。
第三十一条 自觉遵守宿舍、教室、食堂、图书馆及公共场所等场所的管理规则,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保持安静和卫生整洁。
第三十二条 增强环保意识,自觉杜绝污染环境的行为,杜绝打包、外卖,严禁将一次性餐具带入学习场所和宿舍,生活垃圾要做到垃圾入袋,定点投放。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学生会,各学院成立二级学院学生会、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进一步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对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学生或者患有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由监护人在一周之内为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以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团委、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同意,并确定指导教师,再报校团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对政治立场不明确或者是政治立场明显错误的校外组织和人员严禁入校讲座。
第三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劳动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鼓励、支持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社会实践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纳入培养方案统一管理。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宣传组织参与校园网贷。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