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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湘交院学〔2016〕63号)

作者:学生工作处 日期:2016-09-11 人气:489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已经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各学院也要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和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

7.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达到合格及以上,并符合单项奖(三等奖学金)及以上优秀学生的其它评选条件;

8.家庭经济困难的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先参评;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失范,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4.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5.学年内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校评选

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人选,并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公示

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必须接受广泛监督,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学校上报

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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