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衡阳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各党总支和各直属党支部。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由上级党组织拨款、上缴党费返回款,学校董事会拨付的用于党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党建经费使用范围:
(一)召开党内会议,各级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
(二)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
(三)党建工作学习、考察、调研活动;
(四)表彰和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五)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党建宣传栏制作、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六)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七)贯彻落实上级党委部署的各项党建工作以及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应统筹使用党建工作经费,须做到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党建工作经费采取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党委每年一月份以党员队伍的结构和规模为主要依据,向各院系党组织和直属党支部下拨党建工作经费计划。党委党务工作部负责制定年度下拨预算。各党总支书记及直属党支部书记为党建工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计划。当年下拨的党建工作经费应在当年使用。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拟开展的党的活动涉及使用党建工作经费的,应至少提前10天就拟开展的党的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校党委审批。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的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支出项目一般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包括工作加班伙食费和活动伙食费,工作加班伙食费是指加班开展党建工作等所发生的必要用餐费用,活动伙食费是指开展党的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期间发生的住房费用。
(五)讲课费是指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六)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九条 党建工作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上级和学校关于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工作加班伙食费标准为人均每餐不超过30元;活动伙食费标准为人均每餐不超过30元,且须参照上级和学校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上级和学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的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二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严禁以下情况发生:
(一)借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的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二)到上级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的活动;
(三)在开展党的活动的过程中增加未列入计划的无关项目;
(四)在外出开展党的活动的过程中脱离集体私自行动;
(五)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六)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用党建工作经费进行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资金使用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报销党建工作经费,应严格遵守学校经费报销有关程序。党组织集中组织党的活动,需从党建工作经费报销的,应在报销时附上经党委审批的活动计划签报复印件。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召开党的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决定和通报党建工作经费的开支,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党委党务工作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和报销过程中对各级党组织使用党建工作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情节较重的,将对相关党组织进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严格报账制度。党建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不得多头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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