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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工作处 2022年)

作者:吴桐港 日期:2022-09-10 人气:779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校要求,切实保证学生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相关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提请学校重新处理或审查之权利和行为。学生对学校的同一处理决定,只能提出一次申诉。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要遵循尊重事实、诚实守信、严肃认真的原则,学校受理学生申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纪、依规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行使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复议、调查、听证、裁决等职能。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接受学生申诉申请材料,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人组成,成员构成如下:

设主任1名,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人组成。

第七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出席委员未超过2/3),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主任可以任命临时委员。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2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主任有权任命更合适的人选接替工作。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须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学校作出的相关处理、处分决定通知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所在学院、年级、专业、学号、有效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文件及证据。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应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申诉材料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

(二)退回重新提交申请。申诉材料不齐备、不完整的,应通知申诉学生在3个工作日按要求重新递交申诉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递交申诉材料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三)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范围为下列情形之一:

1、超过规定申诉时限的;

2、申诉人和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3、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重复提出申诉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学生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学生本人有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回避的权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学生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申诉学生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学生、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申诉学生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3日之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第四章  调查与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调阅、复审学生处理、处分相关材料。

(二)约谈涉及学生处理处分事宜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三)听取申诉学生的有关申诉。

(四)对认为不清楚的事实和证据,作进一步调查。

(五)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原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决定是否公正、公平。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适当。

(六)处理中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学生申诉进行复议时,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会议应充分听取申诉学生和原处理部门的意见,以不公开形式举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需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委员不得投弃权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与会委员所投赞同票和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规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复查结论书和其它会议决定在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材料后的15日内送交申诉学生本人。送达方式视情况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当面交由申诉学生本人签收,并由学生本人在回证上签字;如本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原由;

二、如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三、如申诉人已离校,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四、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学生可撤回申诉,但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申请后,即终止申诉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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