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01-01 浏览次数:4286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消防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组织机构及责任制
(一)成立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
1、主任:刘福生 刘文君 陈治亚
2、副主任:余孟辉 董晔卉 彭文武
3、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4、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保卫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5、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消防相关的文件、会议精神和决定。
(2)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工作年度计划,与各部门签定《在校人员消防安全承诺书》。
(4)组织定期对校园内进行隐患排查和形势研判,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5)协调解决全校消防设施建设、装备建设、队伍建设和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6)考核并报送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抓好消防委员会的决定、安排的日常工作落实。
(2)检查、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3)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7、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工作。
(2)修订、完善本部门消防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应急预案演练。
(3)各成员单位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区域。
(4)严格落实区域消防网格化管理,将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归档。
(二)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三)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校园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1、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及时修订。
2、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建筑消防设置要求
1、校舍建筑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2、按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
(2)消防控制室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时,可实行单人值班。
三、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门和疏散楼梯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常闭式防火门应设置随手关门提示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一)宿舍楼、图书馆、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门禁系统的外门应当设置不需使用钥匙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快速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
(二)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因其他安全需要设置的,必须在固定栅栏上设置可以内部打开的紧急出口,并有明确标识。
四、建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落实专人维护保养,对技术性要求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并报消防救援机构部门备案。
五、按国家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一)应急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上方,设在疏散走道时应设置在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六、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厨房、实验室、会议室、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重要物品库房等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标准配置灭火器。
(一)灭火器应当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当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二)灭火器箱应当有明显标识;每具灭火器应当附挂《灭火器检查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干粉灭火器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保,之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保,使用年限达到10年报废处理;其他类型灭火器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维保。
七、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损坏时及时修复,确保设施器材完好。
八、消防安全管理
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按要求设置消防安全平面布置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散标识等。
(一)教学楼、宿舍等主要建筑应标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标识消防车道、防火间距。
(二)消防设施所在位置应当标识使用说明、操作方法。
(三)楼栋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主要疏散路线等部位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
九、在学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及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举办。
十、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体育场馆、会议室、教学楼、食堂(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的部位以及消防设备用房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一、学校所有电气线路和设备每年须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
(一)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大功率电器。
(二)加强对校内电动车的管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在教室、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车,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对电动车充电。
(三)放假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暂停水电气。
十二、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严格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十三、严格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一)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外,禁止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一般应采用金属管道;地下室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校内高层建筑和学生宿舍楼内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气。
十四、采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消防物联网技术,提升消防工作智能化水平,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可安装无线联网烟感等智能联网设备,实现早期预警。
十五、防火巡查和检查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巡查、月检查”的工作机制,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二)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及夜间巡查,并以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等部位为重点。
十六、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开学、放假及重要节庆前须全面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十七、学校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申报复查。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确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形成工作闭环。
(二)无力解决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十八、建立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信息详实、准确,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利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建立电子化消防工作档案。
十九、消防宣传教育
(一)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课堂教学、主题宣传、消防演练、灭火实践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二)针对新老学生认知特点,选择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在学期初、学期末,对学生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
2、新生军训期间应当围绕懂基本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一懂三会”基本目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播放消防警示片。
4、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在职教师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培训活动。
5、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等须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学校保安员、食堂员工、专用教室(场馆)和宿舍管理员等重点人群应当掌握灭火设施器材的使用技能,并具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现场救护的能力。
二十、当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一、火灾事故处理
(一)火灾发生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疏散。
(二)发生火灾后,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做好善后工作,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
(三)对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教训,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开展警示教育,视情召开事故教训现场会。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二、校园微型消防站建设
(一)合理建立校园微型消防站并成立志愿消防队。
(二)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设站长、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车驾驶员等岗位,站牌应当上墙悬挂,职责制度、人员设置等信息内容应当上墙公示。
(三)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按照《湖南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置微型消防站站房(可与消控室、警务室合用),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配备统一的工作服,并设置明显标识,设置执勤战备器材点。
(四)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值守制度,确保24小时有值守人员在岗,夜间在岗人员不少于3人(由消防设施操作员、保安、老兵连队员等人员担任)。
二十三、奖惩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未依法履职或违规操作,但没造成火灾事故,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直接负责人和部门给予警告等相应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酿成火灾的,责任人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主管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二十四、附 则
(一)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在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