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第1版)
时间: 2024-11-06  作者: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浏览次数: 5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实训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坚持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础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吸收科学的教学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安排好所承担的教师和学生的科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维修,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十条  对实验用的仪器设备,特别是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和管理。在协作和涉外工作中,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单位机密。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情况和科研的需要,以及国家教育部对实验实训室的评估条件的要求,学校成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要经由院(部)提出申请、设备处审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还须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各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告,经教务处、设备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安排实施。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确认达到规划目标时,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根据规划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员计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

第十八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开放型实验室及校级、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具有特色、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凡具备申请法人条件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法人资格,服务于社会。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院(部)由一名行政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备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工作。具体工作由设备处负责。

设备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及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购置计划,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制度等。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视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由分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人体有害的环境,要进行技术安全认定。不合格的须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由设备处会同科研处进行审核评估。评估合格的,可向省标准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物资、经费等信息实施计算机管理,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实验室的各种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实验室评估工作,认真学习和对照《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等文件,经常开展自查、自评、自纠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明确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实验中心)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部)管的实验室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院(部)确定人选,报设备处、人事处审核,由学校审批和聘任。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见另文规定。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在严格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第三十九  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院(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四十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四十  本规程由设备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202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