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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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请假的管理规定

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范围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坐班制)得教师,每天根据作息时间进行考勤,不能上班工作的要办理请假手续。

(二)实行非标准工时的教师,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学院安排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院和本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要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工作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和工作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期限(教学人员须办理好调课手续),经有关权限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交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备案;回校工作后及时到所在本门办理销假手续,未及时销假者由所在本门及时通知人事处。

(三)教职工因患疾病或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向本门负责人请假,时候补办请假手续,补办手续须在上班后三天之内;请假三天以上的应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手续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事处。


三、请假种类及待遇


(一)病假

1.教职工应病休假,需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其他医院出具的证明须经医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当月病假五天以下者,由用人部门按内部制度减去当月的绩效工资;当月病假六天至一个月者,减发绩效工资1%——25%;在一个月到三个月之内的,停发绩效工资。

3.教职工因工负伤需经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在工伤认定之前,按工伤标准预发工资;一经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未予认定的,按病假工资标准核算后予以发放。

4.教职工病假时间超过医疗期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打架斗殴致伤者,治疗期间,不得按病假处理,应视其情节按事假或其他情况处理。

(二)事假

1.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申请事假,事假审批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2.当月事假三天及以下者,由用人本门按内部制度减发当月绩效工资;在四至十五天(包括十五天)没有绩效工作;在十五天以上者按日工资标准发放。

3.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因病重、病危住院,需本人陪床护理的,经批准,最多可请陪护假五天,去外地护理,另外加程假;上述亲人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经批准,可请丧假一至三天,去外地料理,另加路程假。

4.陪护和丧假审批,须提供有效证明。

5.陪护假和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计入考勤。

(三)婚假

1.根据学院工作特点,教职工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假及节假期间。如工作允许在正常工作期间请婚假的,在妥善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审批,须提供法定证明。

3.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计入考勤。

(四)产假

1.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提供准生证明)、已达到晚育年龄且正常分娩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可包括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或双生的,增加十五天假期。

2.教职工因做计划生育手术和妊娠终止请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产假审批,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4.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计入考勤。

(五)哺乳假

对哺乳期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理使用。

(六)年休假

1.实行标准工时制(坐班制),在校工作年满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享受年休年休假制度。年休假期每年五天,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凡已享受带薪事假、婚假、产假、不再享受休假。

3.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公假

1.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等,在妥善安排好教学和工作的前提下,须办理请假手续。

2.由学院批准的个人业务进修、学习,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1.教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者,取消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2.一年中累计事假20天、病假30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终奖停发。

3.退休返聘人员请假按日工资标准发放。


四、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要求请假未经批准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位工作者;

3.请假理由由经查实是欺骗组织者;

4.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二)旷工一天及以内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当月累计旷工二至十天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连续旷工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二十天以上者,学校将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


五、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各用人部门应严格考勤制度,制定考勤主管领导及考勤员。考勤员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和各种请假手续的整理保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考勤表于当月月底之前由考勤员负责汇总,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备案,根据需要,须附上有关证明。考勤工作纳入部门考核,如发现有漏报、虚报、谎报等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二)教职工应严格按照请假审批手续办理,应操作不当影响工作秩序的工作事故处理。

(三)关于事假及旷工的日期计算,本规定以天数形式表示的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以月数(或三十天以上)形式表示的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他假期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四)本规定所指工资为教职工基本工资、和部分津贴,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

(五)本规定经全体教职工讨论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自学院批准颁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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