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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28    作者:张海静   浏览次数:[33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的管理,节约生产、生活用水,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工程成本,同时保障用水、用电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提质改造、零星建设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参与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部门为后勤处,其职责是:

(一)负责用水用电设施的规划和技术管理,审批各用水用电单位的接入方案。

(二)负责施工单位用水用电协议的谈判,对计量表进行编号、登记。

(三)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用水用电计划及负荷分配方案,对各施工单位的用水用电进行统筹安排,并根据负荷变动的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监督施工单位的用水用电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现象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负责统计、管理各施工单位的用水用电,经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将用水用电报表提交学校财务处进入结算扣费。

(六)协助工程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结算,落实施工用水用电管理的各项考核。

第三章  临时用水管理

第四条  施工临时用水包括施工用水、机械用水、消防用水和生活用水。

第五条  施工临时用水必须根据现场情况编制用水方案,根据施工组织总平面图的布置、主要施工地点的分布情况,预测用水量后合理布置给排水管网,并在与后勤处确定取水点;学校鼓励用池塘水、收集雨水和再生水,使用池塘水免费(收集雨水、再生水由施工方自理相关设施费用);使用自来水者,应在用水接入点加装水表;所设置的供水管道的规格、取水点及设施和要求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平面规划的规定,用水方案报后勤处审批后方可用水。

第六条  施工方在接取水源处必须设置闸阀和比供水管径小一级的数字显示水表,并经后勤处验收合格,双方确认水表底数抄录无误后方能供水。

第七条  施工方应明确专人负责临时用水的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维修并排除用水故障和事故隐患。

第八条  施工临时用水的引水管与取水接送连接牢固,避免破损、漏水;冬季施工应有防止供水设施冻结或冻坏跑水的措施,发现跑、冒、漏、滴水现象,学校将追究责任并视情给予处罚。

第九条  施工临时用水贯彻“节约用水”的方针,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节水与环保意识的教育和宣传,尽量采用节水龙头,减少杜绝水资源浪费,发现“长流水”的现象,学校将追究责任并视情给予处罚。

第十条  施工消防临时用水执行《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可利用学校的永久消防设备设施,如距离较远需自行配置时,消防干管直径应不小于100mm,消防栓处昼夜要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m内不准存放物品。

(二)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

(三)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的水压,消防泵应使用专用配电线路,以保证消防用水。

第十一条  施工饮水场所设专用保温饮水桶,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茶炉和饮水处应设标示牌并注明责任人。

第十二条  施工临时用水应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第四章  临时用电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临时用电包括临时动力用电和临时照明用电。

第十四条  施工临时用电须需按照《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_2005)及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后勤处审批后进场用电。

第十五条  施工临时用电须规范安装用电计量(表、箱),动力、照明分开计量,分开控制,报后勤处验收合格后用电。

第十六条  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按用电配电作业规范操作,严禁带电作业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违规作业行为。

第十七条  施工临时用电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五线制”配电原则,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不一闸多用;使用橡套电缆线输送电,不得使用花线(胶质线)作临时照明线路,不得利用脚手架架设供电线路;做好短路、漏电保护:Ⅰ级配电使用0.2s动作漏电开关;Ⅱ级配电作短路保护;Ⅲ级配电使用0.1s动作漏电开关,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不采用保护接地接零。

第十八条  施工临时用电设施设备必须使用正规厂家、并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无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

第十九条  节约能源,人少少用水电,人离切断电源、关上水龙头。不在工棚内使用活动插板和热得快等电器器件。

第二十条  施工临时照明用电:

(一)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灯具,容器内照明电压不能大于36V、且需有金属防护网。

(二)220V灯具距地面高度:室外不得低于3m(碘钨灯及钠、铊、铟等卤化物灯具的电源线应固定于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室内不得低于2.5m。

(三)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须大于0.5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可以采取隔热措施)。

第二十一条  防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第二十二条  施工临时用电应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第五章  水电费结算

第二十三条 施工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退场时,须向后勤处办理水电设施拆除申请,双方抄录水电表底数后,方能拆除所安装的施工临时用水用电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二十四条 凡有违上述规定者,后勤处有权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责任。要求各施工方水电管理人员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检修,将损失降至最低点。

第二十五条 水电费结算:

(一)每月抄收1次,水电费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二)结算收费按供水、供电部门所定单价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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