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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商业活动廉政管理办法

湘交工院发〔2014〕97 号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和杜绝学院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科贸发〔2009〕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下列项目需签订《廉政合同》:

(一)合同金额在达到100万元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二)合同金额达到50万元的下列项目:

1.维修工程项目;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3.仪器设备、图书、教材、教辅资料、办公家具、药品、数码技术与电子信息产品、食堂宿舍用品、福利性物资、军训服装、燃料等大宗物资的采购项目;

4.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广告宣传、出版印刷、标底编制、招投标代理、造价核算等服务项目。

(三)按照有关规定,学院认为有必要签订《廉政合同》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廉政合同》与项目合同同时签订;没有签订《廉政合同》的,不得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条 项目主持单位应督促合同另一方与学院签订《廉政合同》、《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四条 合同另一方在签订《廉政合同》前,应向学院一次性缴纳廉政保证金。廉政保证金的数额为项目合同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 万元。

第五条 学院项目管理、经办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接受合同单位赠送的礼金、回扣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不得接受或参与合同单位组织的旅游等活动,不得要求或接受合同单位为其装修住房等。

第六条 学院项目管理、经办人员发生索贿受贿或参与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上述活动时,除扣除当事人全年岗位津贴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项目合同履行完毕一年后,经学院监察处认定,合同另一方没有发生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全额退还廉政保证金(不计息)。否则不予退还,并取消继续参与学院招投标资格的资格。

第八条 对学院基建、维修、采购、服务等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廉政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中心组每年年初或每学期要制订学习计划,每年年底(或学期末)要有总结,每次学习讨论要有记录。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要撰写一篇调研报告或体会文章。院党委每年要组织召开一次理论学习经验交流活动,总结经验,推动学习深入发展。

第十一条 党委中心组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和内容的落实。中心组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讨论的,要向组长请假,由学习秘书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和机关党支部要根据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总支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两级中心组的学习机制和学习制度。

第十三条 由学院党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对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推动基层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不断取得新成效。

第十四条 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可参考学院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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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创始人
日期: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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